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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新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朱玉新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新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西环路水洞桥东150米。法定代表人李光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周大芹,董事长。原审被告朱玉新,该驾校校长。原审被告芦光成,该驾校员工。原审被告魏胜利,该驾校员工。上诉人新乡市新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玉新、芦光成、魏胜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新乡市新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元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乡市新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乡市新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新乡市新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抗审判员 韩国华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