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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继先。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崔某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葛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