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芙执字第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得晚与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得晚,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634-1号申请执行人杨得晚。被执行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41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7962.64元整(含诉讼费,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