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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谦与吕祥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谦,吕祥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539号原告张谦。被告吕祥礼。委托代理人董广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谦诉被告吕祥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谦负担。审判员  卢增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