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初字第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谦与吕祥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谦,吕祥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539号原告张谦。被告吕祥礼。委托代理人董广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谦诉被告吕祥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谦负担。审判员 卢增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