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朋飞诉被告赵萌萌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飞,赵萌萌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03号原告李朋飞,男,汉族,1990年8月11日出生。被告赵萌萌,女,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飞诉被告赵萌萌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朋飞负担。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文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