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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朋飞诉被告赵萌萌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飞,赵萌萌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03号原告李朋飞,男,汉族,1990年8月11日出生。被告赵萌萌,女,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飞诉被告赵萌萌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朋飞负担。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文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