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梁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梁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53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被执行人:梁永华,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9075。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梁永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永华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兰埔路158号钰海山庄8栋2单元312房(权证号码:C6××48)之房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七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晓宇第2页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