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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诉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宗保与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书传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宗保,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书传,李忠芳,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斌,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问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诉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吴宗保,男,汉族,1949年3月15日出生,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薛文龙,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杨,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项书传,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项书传,职业不详。被申请人:李忠芳,女,汉族,1954年3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被申请人: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徐斌,职业不详。被申请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问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吴问国,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宗保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书传、李忠芳、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斌、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问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吴宗保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