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小明与赵纯江、黄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明,赵纯江,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明。被执行人赵纯江。被执行人黄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嘉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纯江、黄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纯江的银行存款22370元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