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与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835号原告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下称丽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华,丽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丽苑公司与被告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苑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丽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原告丽苑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瑜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