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施天亮与欧阳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天亮,欧阳烨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施天亮,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柯志欣、余景裕,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烨龙,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天亮与被告欧阳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的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施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天亮负担。审判员 王金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