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刘某某甲、刘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刘某某甲,刘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甲。被执行人刘某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甲、刘某某乙(2014)横民初字第0201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乙清偿欠申请人241280元本金及利息。以月利率17‰计息,从2014年7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刘某某甲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某某乙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5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于2015年5月18日领到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