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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侯永全与侯旭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全,侯旭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137号原告侯永全,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被告侯旭初,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全与被告侯旭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永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侯永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江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