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侯永全与侯旭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全,侯旭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137号原告侯永全,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被告侯旭初,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全与被告侯旭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永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侯永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江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