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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田美红与姬瑞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瑞松,田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7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姬瑞松。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田美红。上诉人姬瑞松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4)龙法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开封市龙亭区北书店办事处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及一审法院核实情况,一审原告起诉时,一审被告姬瑞松在开封市龙亭区西大街小区3号楼3单元*号楼居住满一年以上,对其经常居住地予以认定。本案应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