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张群与高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群,高平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李张群,男,1950年2月16日生,汉族。被告高平安,男,1946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群诉被告高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张群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核实后债务已经偿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张群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张群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平安承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