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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号原告续某,住高阳县。被告张某,住高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续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王微微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