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号原告续某,住高阳县。被告张某,住高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续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王微微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