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刘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许善明,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整,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毕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