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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刘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许善明,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整,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毕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