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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唐山市金德典当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与石震明、王小爱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金德典当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石震明,王小爱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唐山市金德典当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代表人:林建娜。委托代理人:宋双喜,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该公司。被告:石震明,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王小爱,女,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金德典当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与被告石震明、王小爱典当纠纷一案,原告唐山市金德典当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金德典当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0元,由原告唐山市金德典当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