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冯太平因与王孔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太平,王孔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太平,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孔章,女,汉族,1952年7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谭家河乡.委托代理人:周子平,王孔章丈夫。冯太平因与王孔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太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太平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二)五笔借款其中一笔是借王小宝的与王孔章无关。(三)原一、二审没有支持重新鉴定申请错误。王孔章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冯太平申请再审时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关于申请人借王小宝10000元,王孔章无权向申请人追偿的申请理由,经查,该款的出借人系王小宝,担保人是被申请人王孔章的丈夫周子平,该款逾期申请人未能偿还,周子平代偿后,其妻王孔章持该条向申请人追偿并无不当。同时对该笔借款申请人在一、二审时并未对追偿主体提出异议,因此,该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2010年11月22日收到条应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经查,该收条已经两次鉴定,鉴定已有倾向性意见,二审根据鉴定及本案查明事实,综合分析判定后,没有重新做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冯太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太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