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焦卫中诉被告王永华、陈志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卫中,王永华,陈志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焦卫中,男,汉族,1958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桂香,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华,男,回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陈志业,男,汉族,约30岁。原告焦卫中诉被告王永华、陈志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焦卫中需要收集证据材料,现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焦卫中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莹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