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方长荣与被上诉人诸培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长荣,诸培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长荣,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培和,男,1950年6月26日生,汉族,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方长荣与被上诉人诸培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方长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长荣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海 英审 判 员 钱 发 洪代理审判员 王���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查 菲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