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秋梅与王怡清、蔡维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秋梅,王怡清,蔡维娟,林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周秋梅。被执行人王怡清。被执行人蔡维娟。被执行人林立贵。本院在执行(2014)丽庆商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周秋梅与王怡清、蔡维娟、林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秋梅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被执行人王怡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王怡清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XXXXXX小区X号楼XX室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已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林立贵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XX街XX号XXX室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另案扣留了被执行人林立贵在xxxxxx局的每月xx元的工资收入,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林立贵在庆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怡清在浙江xxxx有限公司、浙江xxxx社和福建xxxxxx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蔡维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一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被执行人王怡清、蔡维娟、林立贵尚欠申请执行人周秋梅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5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