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安执字第006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谭三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666-2号申请执行人谭三牛。被执行人咸宁市兴耀华模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安劳裁字第(14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兴耀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兴耀华的银行存款及其收入3843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