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泽萍与甘玉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萍,甘玉章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李泽萍,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被告甘玉章,男,现年50岁,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萍诉被告甘玉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修理款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秉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