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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泽萍与甘玉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萍,甘玉章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李泽萍,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被告甘玉章,男,现年50岁,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萍诉被告甘玉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修理款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秉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