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6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中发与李富毡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中发,李富毡,李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6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发,男,1984年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毡,女,1953年6月29日出生。原审被告李小荣,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上诉人李中发因与被上诉人李富毡、原审被告李小荣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李中发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中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中发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082元,由李中发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元,由李中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金      伟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记员李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