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蔡一智与罗玉婵,梁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一智,罗浩凌,梁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95号原告蔡一智,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罗浩凌(曾用名罗玉婵),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梁志勇,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欧阳瑞珊,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海洲,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一智诉被告罗浩凌、梁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一智于2015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浩凌、梁志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一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浩凌、梁志勇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一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一智负担。审判员 许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