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马思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富邦锰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马思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富邦锰业有限公司,重庆金达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蓉,赵邦烈,赵铭,何小林,曹蓓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302号申请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广场2309-1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9060-7。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德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马思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综合服务大楼A栋13层13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1803-2。法定代表人赵蓉。被申请人重庆富邦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0882-5。法定代表人赵铭。被申请人重庆金达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赵邦烈。被申请人赵蓉,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申请人赵邦烈,男,193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申请人赵铭,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申请人何小林,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申请人曹蓓荩,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马思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富邦锰业有限公司、重庆金达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蓉、赵邦烈、赵铭、何小林、曹蓓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8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