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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新军与梅艳霞、张望、陶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军,梅艳霞,张望,陶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军,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梅艳霞,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张望,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富裕县城管局职员。被执行人陶欣,女,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洪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