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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冠金、覃靖婷与被执行人覃祚杰、张兴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冠金,覃靖婷,覃祚杰,张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覃冠金,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太平镇。申请执行人覃靖婷,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太平镇。被执行人覃祚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黄村镇。被执行人张兴德,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黄村镇。申请执行人覃冠金、覃靖婷与被执行人覃祚杰、张兴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覃祚杰、张兴德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藤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覃祚杰、张兴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覃冠金、覃靖婷与被执行人覃祚杰、张兴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审 判 员  姚福光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