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6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肃宁县付佐乡葛庄村民委员会与李万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付佐乡葛庄村民委员会,李万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字第167号原告肃宁县付佐乡葛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军,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李万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肃宁县付佐乡葛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万康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京华代理审判员 袁元元人民陪审员 杨月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崇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