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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7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礼军与王钰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军,王钰,阎立萍,王鸿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7219号原告张礼军,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姚志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钰(阎立萍、王鸿聚之女,兼阎立萍、王鸿聚委托代理人),女。身份证号×××被告阎立萍,女。身份证号×××被告王鸿聚,男。身份证号:×××原告张礼军诉被告王钰、阎立萍、王鸿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被告阎立萍在答辩期间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号,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中,原告张礼军提起的系物权保护纠纷,所涉不动产位于海淀区×××号,故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综上,被告阎立萍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阎立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文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