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倪志有与何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志有,何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双方当事人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41号原告:倪志有。被告:何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志有诉被告何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志有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志有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苗忠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志有撤回对被告何苗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志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