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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彬与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忠诚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29号原告王彬,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于德海。第三人王忠诚,男,1962年1月18日,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王彬与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忠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彬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减半收取为2,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宇 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人民陪审员 吴   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相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