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柘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上海矽佳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春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矽佳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春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324号原告上海矽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飞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斌,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锦波,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春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惠国,该公司经理。原告上海矽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矽佳公司)与被告河南春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春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矽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春天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矽佳公司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因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于2014年6月15日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应偿还原告本金268740元,分三期支付,还款日期分别为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30日、2014年8月30日。该协议约定,若被告未按还款计划偿还货款,则每逾期一日,按日千分之一点五支付违约金。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偿还任何款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268740元,并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98425.83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南春天公司未进行答辩。原告上海矽佳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4年6月15日还款协议书一份;2、违约计算清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总金额268740元,双方就上述货款于2014年6月15日达成具体还款计划,被告如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五支付违约金。被告春天能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视为对原告提供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证据1加盖有原、被告印章,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系原告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纳,对违约金的计算依本院实际核算金额为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因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于2014年6月15日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应偿还原告本金268740元,分三期支付,分别为2014年6月30日偿还100000元,2014年7月30日偿还100000元,2014年8月30日偿还68740。该协议还约定,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计划,每逾期按日千分之一点五支付违约金。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双方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就货款的支付问题签订了书面协议,在协议中被告对欠付货款26874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向原告承诺了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该承诺是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不按约定支付货款不当,因此对原告诉请的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26874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按双方约定,逾期按日千分之一点五支付违约金,该约定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已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本院酌定按月息2.5分计算,按原告诉请的日期至2015年1月30日,违约金为41928.4元(17832元﹢15332元﹢8764.4元),其他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春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矽佳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6874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41928.4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二、驳回原告上海矽佳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7元,由被告河南春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振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