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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民二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个旧市桂龙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孙忠有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桂龙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孙忠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二初字第470号原告个旧市桂龙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址:个旧市大屯镇杨家寨岔路红河大道旁。被告孙忠有,男,37岁,住个旧市大屯镇孙家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个旧市桂龙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忠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个旧市桂龙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个旧市桂龙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2元,由原告个旧市桂龙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子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