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清远市培源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名晶晶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培源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名晶晶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清远市培源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少斌,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名晶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龙腾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名崇。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培源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名晶晶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培源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培源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元由原告清远市培源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