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47号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与何荣华,黄带英,陆泽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何荣华,黄带英,陆泽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号。负责人:邓绍豪,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欧冬花、刘颜健,该社员工。被执行人:何荣华、男,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黄带英,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陆泽添,男,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与被告何荣华、黄带英、陆泽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何荣华、黄带英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66726.8元(暂计到2014年12月20日止),被告陆泽添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415元由三被告负担。由于三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的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0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车管、国土、房产管理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向三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村委会协助扣划三被执行人的应收征地款、分红款等。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件经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已经符合结案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佛三法执字第1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景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