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徐锋与重庆市涪陵英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泽诚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锋,重庆市涪陵英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泽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众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040号原告徐锋,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福明,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英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1784-0。法定代表人夏恩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郎洪,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泽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6692-5。法定代表人任泽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春玉,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众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19号(建业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7868423-1。法定代表人徐新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真,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众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锋诉被告重庆市涪陵英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泽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众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8元,减半收取1869元,由原告徐锋负担。审 判 长 田世明人民陪审员 贺清云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亚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