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北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北民初字第40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4年1月1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某,男,蒙古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