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潍坊顺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莒县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顺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莒县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773号原告:潍坊顺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49号。法定代表人:王桂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莒县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莒州路73号。法定代表人:王荣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顺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顺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潍坊顺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祥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 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