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迈斯特电气有限公司、涂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迈斯特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区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武汉市迈斯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31号金华大厦506室。法定代表人涂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市迈斯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1日经人民法院报(刊登于第六版)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500053/21811054,出票人全称四机赛瓦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收款人全称武汉市迈斯特电气有限公司、账号27×××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处、付款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荆州古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市迈斯特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康孝忠审判员 万 冬审判员 李本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