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145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45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出生地某省某县,户籍地为某省某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码:粤R×××××)途径本市白云区某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5.4mg/100ml,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江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