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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与张正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张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111号巴黎春天商业街2幢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8474805-9。负责人方永川,经理。被执行人张正华,男,生于1973年10月2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800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与张正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赔偿款12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7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正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