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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巫法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冯祖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巫溪县长桂乡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祖成农村承包经营户,巫溪县交通委员会,巫溪县人民政府,巫溪县长桂乡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巫法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冯祖成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冯祖成,男。委托代理人张德东,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巫溪县交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成友,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红艳,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巫溪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龚均,巫溪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杨永福,巫溪县水务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兴浩,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溪县长桂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勇三,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胡述亮,该乡司法所所长,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祖成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巫溪县交通委员会、巫溪县人民政府、巫溪县长桂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祖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祖成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祖成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贾尚安代理审判员  张立萍人民陪审员  宋祖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