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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昌星、阮玉钗、陈维渺、方仪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叶,女,该行职员,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周翔,男,该行职员,住福鼎市。被告林昌星,男,住福鼎市。被告阮玉钗,女,住福鼎市。被告陈维渺,男,住福鼎市。被告方仪忠,男,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昌星、阮玉钗、陈维渺、方仪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开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思全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