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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与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凌玉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凌玉勤,夏聪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0号申请人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周安有,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荣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凌玉勤,男。被执行人夏聪燎,男。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与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凌玉勤、夏聪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及财产在浦城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系列债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其财产已在浦城县人民法院处置中,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南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一案,指定由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电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代理审判员  吴文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娜相关法律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