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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鲁素叶、李雅凤与李志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鲁素叶。原告李雅凤。被告李志广。原告鲁素叶、李雅凤与被告李志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雪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素叶、李雅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事实1、被告李志广与赵某某(已死亡)系兄弟关系、冀(车)字第150号宅基地使用证共同户主,赵某某有宅基地0.4亩、房屋三间,被告李志广有宅基地0.41亩、房屋三间。2、原告鲁素叶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李雅凤与赵某某系父女关系,赵某某另有一子李某某。3、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确定赵某某遗产三间房屋东侧一间半由原告鲁素叶继承3/10间、原告李雅凤继承2/5间、被告李志广继承1/5间,院内北侧厢房由原告鲁素叶继承1/5间、由原告李雅凤继承4/15间、由被告李志广继承2/15间。前述房屋现由被告李志广使用。4、被告李志广在赵某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简易房两处。5、原告方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占用二原告的主房、厢房归还二原告使用,并将建在二原告院内的简易房拆除;(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鲁素叶要求被告李志广返还诉争主房东侧3/10间、厢房北侧1/5间的使用权,原告李雅凤要求被告李志广返还诉争主房东侧2/5间、厢房北侧4/15间的使用权。6、被告李志广未答辩。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本案诉争主房、厢房系原告鲁素叶、李雅凤、被告李志广及李某某的共有财产,原告鲁素叶、李雅凤虽然对诉争房屋享有按份共有权,但诉争房屋系不可分的完整物,且共有人尚未对各自享有房屋份额的具体位置和共有房屋的使用方法进行约定,原告鲁素叶、李雅凤要求被告李志广按份额返还房屋使用权的诉讼请求在现有情况下无法实现,故原告鲁素叶、李雅凤要求被告李志广将占用二原告的主房、厢房返还给二原告使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赵某某死亡后,其宅基地应由户内其他家庭成员继续使用,被告李志广在该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简易房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原告鲁素叶、李雅凤要求被告李志广拆除简易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建造在赵某某宅基地范围内的两处简易房拆除。二、驳回原告鲁素叶、李雅凤要求被告李志广将占用二原告的主房、厢房归还二原告使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李志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