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程木兰与程复元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木兰,程复元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程木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程复元,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童克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木兰诉被告程复元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木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木兰负担。审 判 长 吴安清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