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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捷仕电子有限公司与博罗县益辉电子有限公司、刘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捷仕电子有限公司,博罗县益辉电子有限公司,刘可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65号原告深圳市新捷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与新湖路交汇处魅力时代花园1栋A单元西座710号房。法定代表人丁明俊。委托代理人彭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博罗县益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杨村镇连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可辉。被告刘可辉,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原告深圳市新捷仕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益辉电子有限公司、刘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14)惠博法杨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博罗县益辉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杨村支行(银行账号:73×××74)的存款218957.93元;冻结被告刘可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杨村支行(银行账号:62×××13)的存款218957.93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告博罗县益辉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杨村支行(账号:73×××74)的存款218957.93元,冻结期间自2015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转账或作其它形式上的处分。二、继续冻结被告刘可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杨村支行(账号:62×××13)的存款218957.93元,冻结期间自2015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转账或作其它形式上的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温觉忠审 判 员  卢彩红人民陪审员  王子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朵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