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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梁德友与西丰县安民镇面山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德友,西丰县安民镇面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2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德友,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生,农民,住辽宁省西丰县。委托代理人:邓锦文,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丰县安民镇面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西丰县安民镇面山村面山屯。负责人:陈洪波,系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梁德友因与西丰县安民镇面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面山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铁民二终字第00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德友申请再审称:梁德友将承包的荒地改造为水田,耕种了15年。2006年12月,梁德友与面山村委会续签《承包合同书》,期限20年。2013年6月面山村委会通知梁德友终止承包合同,梁德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承包合同书》有效。在庭审中面山村委会认可承包合同有效并同意继续履行,但原审法院超出双方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之规定,请求再审认定《承包合同书》有效并继续履行。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应当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2006年12月,梁德友与面山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时,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该承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包程序。鉴于《承包合同书》是在前期承包结束后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且案涉农田系梁德友开荒建成的,原审裁定并未认定《承包合同书》无效,仅认定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并无不当。梁德友申请再审认为《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没有法律依据,该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梁德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德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国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