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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卢文州与吕家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州,吕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卢文州,男,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吕家宝,男,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卢文州与被执行人吕家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文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家宝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吕家宝座落于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江滨南路世贸广场5幢705室商品房一套系其所有;同时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福建省省内银行的存款情况及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均未果。现因被执行人吕家宝的财产所在地属于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委托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为此,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靖筌 搜索“”